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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web - 總務處 | 2014-07-27 | 點閱數: 879

嘉義縣政府 函
地址: 61249 嘉義縣太保市祥和一路東段 1 號
承辦人:王秋敏
電話: 3620123 轉 519
傳真: 3620161
電子信箱:chiumin@mail.cyhg.gov.tw
受文者:嘉義縣阿里山鄉豐山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發文字號:府教體字第 1030136342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四(0136342A00_ATTCH1.doc 、 0136342A00_ATTCH2.pdf)
主旨:函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回復有關學校供餐使用不銹鋼金屬製飯盒材料規範疑義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3 年 7 月 18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30073262 號函辦理。
二、學校不銹鋼食用容器,前經國前署依食藥暑函示,轉請各校確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採購,並注意依標示材質特性正確使用。
三、旨揭中華民國國家標準述及之金屬製飯盒材料規範,為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業管,不鏽鋼食品容器具之管理,分述如下︰
(一)不鏽鋼類食品容器具,需符合「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第三條之規定,包括不得有因品質不良而有鏽蝕或變色、纖維剝落等情事。由於不鏽鋼係屬耐熱及耐酸蝕之材質,故一般於正常使用情形下,不致因不耐熱或不耐一般食品酸鹼值而致溶出有害物質之虞。不鏽鋼材料另應符合上開衛生標準中之「器具、容器、包裝之製造、修補用金屬」規定,包括材質試驗「鉛 10%以下」及「銻 5%以下」之規定。
(二)不鏽鋼雖有不同元素含量百分比之種類區分,仍不至於因不同元素含量而影響其正常使用上之衛生安全。惟本於主動積極之態度以及保障消費者選購不鏽鋼食品容器具之權益,並鼓勵業者標示產品完整資訊、減少消費者疑慮對產業之衝擊,食藥署業於 103 年 5 月 20 日發布「不鏽鋼食品容器具標示作業指引」(附件 1 ),鼓勵業者於產品揭露更多產品資訊,供消費者選購判斷。
(三)食藥署建議於採購不鏽鋼材質食品容器具時,於契約中明訂鋼材種類(例如常用於食品容器製作之鋼材為 304 或 316 之沃斯田體系不鏽鋼等),以規範其鋼材用料,惟未限定所用鋼材種類。
(四)檢送「不鏽鋼食品容器具標示作業指引」、「不鏽鋼食品容器具 Q&A」各乙份供參考。
正本:各國民中小學(含永慶與竹崎高中)
副本:嘉義縣政府教育處 2014-07-22
1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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