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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web - 人事 | 2016-09-01 | 點閱數: 179

@新竹縣政府自 106 學年度起,經縣外介聘至本縣之專任輔導教師,獲學校聘任後,應在本縣國民中(小)學實際擔任專任輔導教師滿 5 年,如具有其他類科合格教師證,始可在校內可提供轉任之缺額前提下,由學校整體考量並經校內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後,轉任國中(小)其他類科教師。
@請轉知專任輔導教師,宜審慎選填志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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