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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web - 教導處 | 2015-02-01 | 點閱數: 593

一、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及教育部頒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辦理。
二、本補充規定經函頒後即生效,原「嘉義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作業要點」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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